实用技术
    化肥氯离子超标致香蕉减产?
    时间: 2011年11月08日 来源:
   在武鸣县种植香蕉的刘先生去年给香蕉施用一种标注硫酸钾型的香蕉专用肥后,几百亩香蕉长势受影响,收成欠佳。刘先生怀疑所施肥料质量有问题,送质监部门检验,结论是“氯离子超标”。

  过去,复混肥料的氯离子不作为检验项目,而新标准对氯离子有特别要求。

  新的国家标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明确规定,自2010年6月1日标准实施之日起,出厂产品执行新标准,标准实施6个月后,即2010年12月1日起,市场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外包装上禁止标注GB15063-2001。同时,新标准对氯含量标准有详细界定。

  肥料中的氯离子超标是否影响香蕉产量?这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焦点。

  举证难

  收蕉后才发现减产,错过测产评估佳期

  近日,武鸣县香蕉种植专业户刘先生向本报投诉:使用丹王牌硫酸钾型香蕉专用复合肥后,香蕉不见长高,反而茎小、叶黄。

  刘先生说,他种植了600亩香蕉,从2005至2009年,每年使用丹王牌硫酸钾型香蕉专用复合肥超过20吨,2010年使用量达60吨。厂家曾口头承诺该产品能使香蕉增产,若是假化肥,按市场价格赔偿。但去年他给部分香蕉种植地施用此肥料后,香蕉出现茎小、个矮现象,与没施用这种化肥的种植地形成鲜明对比。刚开始,他以为是自己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方法出了差错才导致香蕉长不好,但不同种植地的香蕉在种植技术和管理方法都一样,便将此排除。经一位朋友点拨,今年3月,他将去年剩下的肥料送质监部门检测。6月7日,质监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总养分、总氮、有效磷、氧化钾为合格,氯离子检验结果为18.4%(技术要点≤3%);型号规格“17-5-24、总养分≥46%、硫酸钾型”,生产日期为“2010年7月14日”。检验结论:送检样品实物质量按GB15063-2009判定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氯离子)。

  日前,记者来到刘先生的香蕉种植园,看到园内道路两旁的香蕉长势不同,一边的香蕉植株长得油绿、高大,另一边的香蕉植株茎干小、叶黄。形成鲜明的对比。

  刘先生说,茎干小、叶黄的香蕉是施过丹王牌硫酸钾型香蕉专用复合肥的,长势好的香蕉没用这种肥料。摘收香蕉后,发现去年用过丹王牌硫酸钾型香蕉专用复合肥的产量比往年减产许多,但这时已错过了测产佳期。

  刘先生指着香蕉园说:“今年产量只有约60吨,往年这种化肥的使用量没去年多,产量却大大高于今年。这假化肥让我损失了不少啊。”

  目前,香蕉已经收摘,刘先生手里能拿来维权的仅有一份质监部门的检验报告和几袋肥料。

  索赔难

  氯离子超标是否影响产量成焦点

  刘先生认为,肥料中氯离子超标,应该判定该批次肥料为不合格产品。给香蕉施用不合格的肥料导致减产,肥料销售者和生产厂家应该赔偿损失。

  肥料生产厂家代表王经理不赞同刘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氯离子不影响香蕉产量,只影响香蕉的口感。

  刘先生说,肥料中氯离子含量高达18.4%,但厂家根本没有执行新标准将肥料含氯量标识在包装上,外包装上只有“硫酸钾型”字样,涉嫌消费欺诈。

  王经理反驳说,厂家已在价格上给消费者优惠,每次售后服务得到的反馈信息都是“香蕉长势良好,肥料质量不错”。刘先生在香蕉收摘后才说减产是另有企图。“今年才送检去年出产的肥料,可以说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据了解,2010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国标《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对氯含量标准作了详细界定。旧国标中,氯离子含量是以3%含量为界,只分“含氯”和“不含氯”两类;而新国标细化了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规定按低氯、中氯、高氯三类分别加以标明:未标“含氯”的产品,则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标“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

  对氯离子含量是否影响香蕉产量,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对方从最初索赔150万元到后来的40万元,要求赔偿的胃口很大。”王经理认为,刘先生提出一定数目的赔偿金额,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谁主张,谁举证”。

  对此,刘先生认为,检验报告是证明香蕉减产的最好证据。但王经理予以否定,认为刘先生拿样品去检测是单方行为,没有第三方在场,也没有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在现场取样送检,因此,这份检测报告令人生疑。

  8月15日,广西农业科学院有关专家介绍,氯离子对香蕉只产生口感作用,对产量影响不是很大。不过,若与土质、气候等各种外界因素共同作用,对产量也稍有影响,这需要现场采样检测才能最终确定。因此,刘先生要维权,各种证据和现场检测是关键。

  律师:

  妥善保存证据,及时对产品质量申请鉴定

  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金狮律师事务所的章坚律师认为,由于案件涉及合同违约和产品质量侵权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对不合格产品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及产品质量法规定,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2.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要证明氯离子超标直接导致香蕉减产,除了对比施肥不同导致产量差异之外,最好还应提供权威机构的专家意见。刘先生如要提起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官司,应当准备充足的证据,在事发后妥善保存证据,及时对产品质量申请鉴定。肥料生产厂家、经销商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该守法经营,严格执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肥料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若不能证明其产品存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容编辑: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城西学院路4号(571101)
  • 电话:0898-66986419 传真:0898-66986419
  • E-mail:china_banana2008@vip.163.com
  • Copyright © 国家香蕉产业体系平台 琼ICP备13000117号-4